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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农村买房 面临被“要回”

华商晨报  2015-01-18 11:00

城市居民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合同违法,存较大风险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仓一荣)

60多岁的姜女士购买了一处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如今面临着房子被要回的情况。

自己花钱买了的,住了近10年的房子,如今因卖房者一纸诉状,就面临着失去的危险?

房产证产权证都没更名

市民姜女士现如今在苏家屯区永乐乡某村居住。2005年,她花了7.5万元,在此处买下了两个每间100多平方米的房屋,用来给自己养老住。买下房子之后,姜女士即从沈阳市区搬到了这里,如今已经在这里住了近十年。

姜女士说,自己买下的两间房子都属于农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按照当时的规定是不允许城市户口的人购买的。“但当时挺喜欢这里的地方,而且其实当时好多人都这么干。”姜女士说,其实自己心里知道是冒了个险,但还是买下了房子。

她和原房主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房合同。因为相关政策规定不允许购房,所以这么多年房屋一直也没有更名到自己的名下,等于自己只是花了一大笔钱,买下来了房屋的使用权。因为房屋无法更名,原房主为了让她放心,于是把没有更名的房产证产权证放在了姜女士手里。

姜女士说,房子住了这么多年一直都没啥事,但是近日,原房主说当初卖给姜女士房子的合同是无效的,要求收回房屋。姜女士当然不同意,并且非常气愤。“我买这东西难道没花钱吗?我都在这里住了快10年了,怎么突然就要收回?”姜女士说,对方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

律师:城市户口买宅基地房屋合同无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宗胜认为,从目前初步掌握的情况看来,姜女士当初签订的所谓“购房合同”是无效的。

李宗胜说,农村宅基地的房屋是给农村户口的人们居住的房屋。按照相关规定,村民们之间互相买卖是合法的,但是姜女士购买村民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是不行的。所以,“购房合同”违反了法律,是无效的。

李宗胜提醒,像姜女士一样,购买这类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存在相当大的风险:购房者不能享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等权利,不能办理正式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一旦原房主要求退还房屋,像姜女士一样的购房者就可能面临失去房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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