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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承诺给儿子 离婚后却要求分割

金陵晚报  2014-09-19 13:54

[摘要] 离婚一年后,王珍突然想起来还有一套房产未分割,虽然那套房是承诺给儿子的,但如今婚都离了,她觉得自己有权分割。于是,她将房屋登记产权共有人丈夫和儿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房产。一家三口为此齐聚法庭。

离婚一年后,王珍突然想起来还有一套房产未分割,虽然那套房是承诺给儿子的,但如今婚都离了,她觉得自己有权分割。于是,她将房屋登记产权共有人丈夫和儿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房产。一家三口为此齐聚法庭。

王珍和沈磊1996年登记结婚,1998年生下了儿子沈俊,2006年两人买下了一套房产,约定等儿子18岁后送给他。谁料,等不到儿子18岁,夫妻二人就在2012年因为感情破裂离婚,儿子跟随沈磊生活。离婚时,双方并没有对那套房子进行财产分割,而房子剩下的7.7万余元未还贷款也一直是沈磊在支付。

但2013年,王珍却突然将沈磊和儿子沈俊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那套房产。她认为,那套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忘了分割,现在她有权拿回属于自己的部分。

面对这个官司,沈磊表示,离婚时双方并不是“忘了”分割,而是根本没想分割。双方买房时就约定房子是等儿子18岁后给儿子的,如果离婚时分割会损害儿子的合法利益。而且,房子在双方离婚后所剩下的7万余元贷款,也一直是他在支付,王珍怎么能要求分割房产呢?即便要分割这套房产,也应当判决给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不可能给王珍。沈磊表示,王珍离婚后甚至连每月应给儿子的300元抚养费也从未给过。

浦口区法院审理认为,王珍、沈磊和沈俊都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由于王珍和沈磊已经离婚,其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是应该支持的。考虑到沈俊是未成年人,沈磊是沈俊的抚养人,将王珍的房产份额归沈磊所有更有利于照顾未成年人的学习及生活,所以沈磊应依法支付王珍房屋折价款。由于双方一致同意本案诉争房产价值为63万元,沈磊也承诺愿意与沈俊共有房子并承担该房产的银行贷款,因此扣除沈磊所承担的银行贷款7.7万余元,沈磊应支付王珍应占份额折价为18.4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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