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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原文)

石家庄市政府  2014-07-16 09:24

[摘要] 为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冀政办〔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冀政办〔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培育壮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鼓励支持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流转归农户所有。

坚持引导、规范、有序。引导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营;加强信息收集和发布,规范合同签订和管理,搞好纠纷调处和仲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坚持政府支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凝聚各方力量,合力推进规模经营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率力争达到30%以上,城郊现代都市农业区域带(主城区至藁城、鹿泉、正定和栾城四组团县县城之间区域,以下同)农村土地流转率力争达到50%,“四个新市镇”(上庄镇、铜冶镇、冶河镇、岗上镇四个城镇化重点乡镇,以下同)农村土地流转率力争达到80%以上,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基本建成,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在2014年底前先行做好试点工作,力争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土地依法、合理、有序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提供保障。

(二)健全管理服务体系。依托省级统一建立的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健全市、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到2015年基本实现省、市、县、乡(镇)流转管理服务信息化。市设立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县、乡(镇)政府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将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基层公益服务项目。加强农村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县级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保障必要的仲裁工作经费,乡(镇)、村要建立调解组织,依法开展纠纷仲裁调解工作。

(三)开展多形式流转。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托管等方式流转土地。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土地流转可以采用农户自发流转,也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进行流转。

(四)规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费用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费用。与流转土地相关联惠农政策补贴由双方协商确定归属。流转合同一般一式5份,流转双方各持一份,报发包方和所在乡(镇)、县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各一份。乡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及时向达成意向或初步协议的流转双方提供由省农业厅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五)加强流转监管。各县(市)、区要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建立流转监控体系,确保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的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确保粮食核心区规划落到实处。村级组织作为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须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未经委托,不得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受让方将转包、租赁的土地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在规模流转过程中,对其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在协商一致、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包办代替等方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政府要加强指导,妥善平衡调换相关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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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按照“积极发展、依法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支持农民合作社以长期承包、季节性租赁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专业大户、种养能人、农产品经纪人、创业大学生和规模经营业主等引领创办农民合作组织,大力引导和鼓励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入股、托管、租赁等方式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加快发展资金互助、农机、植保、田间管理、劳务服务等新型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五统一”生产经营服务(统一种植养殖品种、统一农资采购供应、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完善统分结合的经营机制。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引导同类农民合作社之间、农民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支持发展一批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大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县、市、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活动,示范和引领农民合作社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发展轨道。

(二)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要按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要求,以“生产有规模、产品有品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为标准,引导农民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家庭农场。引导各类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等与家庭农场建立利益连接机制,发挥带动作用,构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产品市场+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发展模式。鼓励家庭农场实施合作经营、联合经营、托管经营,提升组织化、市场化程度;支持专业大户稳步扩大生产规模、增强经营稳定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实现家庭经营的规模化、产业化。组织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支持发展农业企业。要牢牢树立发展现代农业必须要优先发展农业企业的理念,鼓励社会资本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资源兴办、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基地,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培训、同一品牌、统一销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发展以“龙头企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农户”为主要形式的产加销一体化综合体。

(四)鼓励发展其它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依法利用流转土地投资建设设施农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区在高效农业规模化示范、特色产业集聚、带动农民增收、展示现代农业的作用,促进高效农业园区化、规模化。

(五)加快城郊区域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把都市现代农业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是建设农业强市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依靠省会城市以及组团县(市)的人才、技术、资金、信息区位优势,在土地流转、项目引进、资金扶持、工商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农业企业,把城郊现代都市农业区域带建设成为集生态、安全、优质、高效、休闲游乐为一体,一、二、三产业相结合的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成为我市的一个亮点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未来四年,在区域内,力争培育发展具有千亩以上规模的农业公司10家以上,引进和培育市级重点龙头企业20家以上,规范化农民合作社50家以上,百亩以上规模的家庭农场20家以上。

四组团县(市)及市内各区要制定规划,找准定位,明确目标,突出规模和效益,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凡进入区域带的项目必须确保绿色、环保、可持续。通过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提高农业效益,力争到2017年在区域内,农业知名品牌达到10个以上。每个组团县(市)都要谋划建设集农业生产、农事体验、观光游乐等于一体的大型都市农业观光园,满足城乡居民假日休闲游乐需求。

(六)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有效服务。鼓励各地在遵循土地流转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信托等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农技推广单位、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联系,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引进推广、人才培训、信息服务、产品营销等方面开展合作,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功,提高其生产、带动和辐射能力。县、乡两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做好土地规模流转的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工作,指导村级组织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以政府支持为导向,以财政扶持为杠杆,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2014年,市财政拿出3000万元,设立农业规模经营发展扶持资金,今后根据发展需要适当增加,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扶持。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扶持办法。县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农业规模经营中的主推作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设立农业规模经营发展扶持资金,对种植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创新,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活起来。

(二)扩大承担农业项目范围。各级各部门在安排农业资金和农业项目时,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要优先安排,并逐步扩大范围,增加数量。各级新增农业补贴资金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允许财政资金直接投向那些具有一定规模、有品牌产品、生产效益好、管理规范、利益机制好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在安排农民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和创新项目时,重点扶持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种植业农民合作社。农机深松项目优先由经营面积500亩以上、成方连片从事粮食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免费为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种植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在安排菜篮子、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高标准农田等建设项目时,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支持。

(三)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的,其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范围内,允许其占用耕地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农机具库棚、硬化晾晒场、生物质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所占耕地按农用地管理。国土部门要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

(四)强化金融保险税收支持。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文件精神,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扩大有效抵押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核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积极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地上设施等抵押贷款,推广保单、仓单、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质押贷款。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有条件的县(市)要组建农业担保机构,并根据财力情况注入相应的资本金,重点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农业生产贷款难问题。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在现有农业保险基础上,扩大保险范围,提高保险额度,有条件的的地方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缴保费给予补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税务部门要提供便利和支持,并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不予征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机制,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做法,消除农民流出土地后的后顾之忧,有效推动农村土地有序合理流转。

(六)提供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粮食主产区,以建立农机合作组织和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为重点,为粮食生产提供全程服务;在蔬菜等经济作物主产区,以建立农民合作社为重点,着力完善提升生产、科技、质量、流通、销售等服务功能;支持规模养殖场联合成立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饲料供应、兽药配送、排泄物综合利用和屠宰加工等服务;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产品加工仓储运销、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逐步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做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管理艺术和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带动能力。积极开展后备人才培训,通过开展创业培训、市场指导、资金支持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人才支持。加强外部人才引进,在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创新激励机制,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业,为壮大新型农业主体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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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土地流转列入重要议程,立足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县、乡两级农经机构队伍建设,支持基层把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农业(农经)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加强管理和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二)加强典型培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培育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好典型,由点到面,形成由区域影响力的示范片、示范园区,让农民现场看、现场学,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三)搞好宣传引导。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科研院所等投身农业建设,发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为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营造良好氛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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