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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被查无效 开发商诉业主违约求偿80万

新京报  作者:陈博 马力  2012-09-27 08:58

[摘要] 业主李萌和王丽(均系化名)持工作居住证购买了某开发商商品房后,开发商接到住建委通知称2人所持工作居住证无效。开发商向朝阳法院起诉2业主,要求解约并索要违约金各80余万元。

业主李萌和王丽(均系化名)持工作居住证购买了某开发商商品房后,开发商接到住建委通知称2人所持工作居住证无效。开发商向朝阳法院起诉2业主,要求解约并索要违约金各80余万元。

在庭审时,2业主的代理律师称,居住证是售楼员帮忙联系办的,业主为此花了11万余元,开发商提出解约不排除解约后再将房屋高价转卖。

开发商

业主应支付80万违约金

开发商代理人称,2011年9月至12月,公司分别与被告李萌、王丽等购房人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被告提交了家庭信息表、购房承诺书、身份证、工作居住证等文件用于购房,并表示知晓相关法规、承诺提供的手续材料真实有效。事后,公司接到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通知称,被告所持的“工作居住证”无效,不具备购房资格。

代理人表示,据此,公司起诉两业主,要求解除房屋预售合同并支付20%的违约金,每人涉及大约80万元。

业主

原告员工帮忙办证件

李萌和王丽的共同代理律师答辩称,被告的居住证是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且真实有效。该居住证是原告花了11万余元、通过原告售楼人员联系刘某办理的,原告及刘某也应对居住证的真实性负责。

被告律师表示,原被告的买房合同已顺利通过了住建委的网签,银行已放贷,被告也已开始还月供。如居住证无效,不可能通过网签。原告所称的住建委通知,未盖章。原告的诉讼不排除想故意解除合同,然后将房屋高价转售。

法院

已发函咨询发证机关

庭上,开发商的代理人称,刘某曾在公司工作,现已离职,不清楚刘某是否帮忙联系办理居住证。

该代理人否认恶意诉讼的指责,称如果被告能找到有购房资格的购房者,涉案房屋可按原价成交。

法官称,已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确认涉案居住证的真伪及效力,目前尚未收到回函。

因原被告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追问

居住证无效为何能网签?

开发商代理人称,当初购房时,开发商并不知道被告的居住证是无效的,网签时也显示通过查验。双方签合同后,公司接到住建委通知称“居住证无效”。所以,“我们也不清楚能网签是不是住建委的漏洞?”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市住建委发现部分楼盘持工作居住证的签约比例出现异常,并确认有持伪造证件骗购行为。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暂停了开发企业项目的网签,责令其立即与骗购者解除合同,对涉及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并发文要求,持居住证购房的,办理房屋登记时,要上交居住证复印件。

推荐阅读:中介代办社保避“限购”房没买成反损失6万元

本来不符合异地购房的限购条件,广州的陈先生却称相信了一家地产中介职员的承诺,托其代办社保和完税证明,但后来无法办成,他不但被卷走代办费用,房子也无法过户,加上给卖家的定金等,共造成6万多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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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私下收钱失踪

数月前,来自广东云浮市农村的陈先生在外甥的介绍下,到芳村荣兴路的一家地产分店,通过客户经理李某荣相中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林园路东苑小区(小区网论坛)的一处二手房产。然而,非户籍人士购楼必须提供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在广州开了数年发廊的陈先生并不符合佛山的限购规定,但李某荣称可在一周内找人办好佛山南海区的社保,然后办理过户。

陈先生称,因为是外甥熟人的关系,他给了李2.5万元“办事”费用,但未留下任何凭据。后来李给了陈一份《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表》,上面“累计缴费年限”一栏为“1年6个月”,单位是佛山市南海区某洁具厂,还有当地社保局的盖章。陈便于7月7日到中介店内和卖家周先生签订购房合同,交易总额为30万元,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合同上注明:买方知悉限购及贷款新政。

然而陈先生很快发现,社保网站上并没有他的缴费记录,质询李某荣得到的回答是“办不成,且已花掉5000元。你安心等结果吧,我们帮你搞定。”后来为了拖延时间,李某荣还撮合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手写版的《补充协议》,将递件问税的期限以“买方丢失身份证”为由延长一个月,还规定买方若不能办理手续,卖方就要没收3万元定金。

但是,陈先生始终没有等到相关证明“办好”,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即使一次性付款也无法办理过户。但李某荣却找不到了,地产中介的其他职员告知李已辞职。而卖家也不同意退还3万元定金。因此他买房不成,反而可能损失各种费用6万多元。昨日记者电话联系周先生,一名代表他的女士称,根据合同规定没收定金是合情合理,没有理由退回。

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于本月19日报警。在警方的干预下,他与该地产中介的一位营业副总监彭先生反复交涉。记者近日到该中介分店内,见到交涉双方。彭先生表示,陈先生口头声称私下被收钱“无凭无据”,而公司规定职员不能私下收客户的钱。他称正在义务协助寻找那名前任下属追讨相关款项,目前还没找到人,建议陈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规避政策约定无效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张新强律师分析称,如果中介或业务员私下承诺或保证,应当清晰列入合同条款,但是任何规避法律、政策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列入合同的好处是在因中介原因造成交易困难时,尚可依合同确认责任,主张赔偿损失或追究违约责任。另外,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上约定了定金,如果因为买方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依合同法规定无权索回定金,即使提起诉讼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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