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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恋人买房一定要联名并保留出资证据

山西晚报  作者:张磊  2011-12-22 22:17

[摘要] 案例:2005年大学毕业后,恋人王海和女朋友邢娟约定一起在太原打拼。经过努力,两人攒下8万元,在双方父母资助了20万元的情况下,他们在太原按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新房。因为所有的手续都是王海一人办理,证件、证明材料上也只有王海一个人的名字。

案例:2005年大学毕业后,恋人王海和女朋友邢娟约定一起在太原打拼。经过努力,两人攒下8万元,在双方父母资助了20万元的情况下,他们在太原按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新房。因为所有的手续都是王海一人办理,证件、证明材料上也只有王海一个人的名字。可临近婚礼,王海却出轨了,邢娟坚决要求分手,并表示共有房产她要2/3,来弥补王海对其造成的精神伤害。但王海并不同意这样做,他认为这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感情和房产不能互相混淆。于是,两人闹上了法庭。

律师点评: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如果房子登记在情侣双方名下,但产权上未记载份额,双方也没有另外约定份额,则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在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没有约定的按实际出资份额分割。因此,律师提醒恋人们,购房时,不要忘记对各自的出资额做个约定公证。

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一般来说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如果是两个人合买(即登记在两人名下,如果尚未取得产权证,则看《购房合同》上是否是两人名字),则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女方也出钱了,那么分手时,房子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应当返还女方钱财。这里有个前提,即女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房款,如果没有证据,也很难得到保障。

律师提醒:恋人婚前购房采用“联名”方式,也就是把两个人的名字都写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联名购房”的程序并不复杂,在购房合同买受人一栏中同时填入两个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等到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男女双方都向房管局交纳相关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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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与女友林小姐在亚艺板块买了一套房产准备作婚房,并在产权证上登记了两人的名字。谁知两人还未结婚就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双方为此套房屋的归属问题起了争执。

杨先生认为,此套房屋90%的房款都是他出的,林小姐只支付了10%,杨先生也出示了银行转账的证据。而林小姐却说房屋是双方一人出一半钱共同买的,钱是由她交给杨先生转账的。杨先生还说,他和林小姐口头约定过,如果他俩结婚,这套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分手,则归杨先生所有,他会偿付给林小姐10%的房款。但是林小姐却主张一人一半平分。那么,这套房产到底归谁呢?又应该怎样分呢?为此,信息时报记者采访了佛山房地产法律专家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律师说法:房产将会被平分

刘峰律师认为,该套房屋将会被法院判定平分。原因有两个:首先,房子属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式是以房地产权证书为依据的。房产证上注明了两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产就是双方共同共有的。其次,当事人双方并不是夫妻,其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所以这套房屋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双方还未结婚,但是杨先生同意在产权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即便杨先生真的出了购房款的90%,在没有相关协议证明按照相应比例分割房产的情况下,至少是一种赠与。而杨先生所说的结婚房子才是共同财产,由于没有书面协议和其他证据,不能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刘峰律师建议,男女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或者一方购买大标的额的财产时,双方在确定其权利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归属。否则一旦感情破裂发生纠纷,在双方共同名下的财产将会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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