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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拟上调至每月5000元

河北青年报  2018-06-20 09:04

[摘要]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首次增设子女 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增加反避税条款……惠及广大百姓的个税改革,正式进入立法修改阶段。19日上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首次增设子女 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增加反避税条款……惠及广大百姓的个税改革,正式进入立法修改阶段。19日上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据了解,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正,将开启我国个税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包括起征点在内,此次提交 立法机关审议的草案有6大亮点。

亮点1、纳税人 在华居住满183天 拟按“居民个人”标准纳税

财政部部长刘昆19日受国务院委托就草案作说明时介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昆表示,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这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区别。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未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刘昆介绍,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并拟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亮点2、征税方式 工资、稿酬等4项拟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据了解,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

刘昆介绍,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各种收入加总,减除各种法定扣除额后,按统一的税率征收;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是对税法列举的应税所得项目,分别适用不同扣除办法和税率,分别征税)要求,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简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各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征税方面,“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草案拟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

由此,草案拟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亮点3、税率结构 扩大较低税率级距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是此次修法亮点之一。综合所得税率方面,刘昆说,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拟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

同时,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经营所得税率方面,刘昆介绍,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级距,其中 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亮点4、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拟从每月3500元提至5000元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拟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也就是说,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刘昆表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 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刘昆进一步表示,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亮点5、附加扣除 房贷利息、房租等首次列入纳税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修法另一大亮点是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刘昆表示,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首次增设规定子女 支出、继续 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刘昆强调说。

亮点6、反避税 在境外避税地避税需补缴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草案明确,拟增加反避税条款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刘昆说,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同时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刘昆表示,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堵塞税收漏洞,并进一步健全了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个税法前六次修正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 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

1980年以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1993年10月,在对原三部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合并基础上,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是对个税法进行的首次修正。

此后,人大常委会又相继于1999年8月、2005年10月、2007年6月和12月以及2011年6月对个税法进行了五次修正,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月逐步提高到3500元/月。

■文/新华社、央视、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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