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17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按照“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对居民购房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意见自3月18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3月17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按照“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对居民购房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意见自3月18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调整居民购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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