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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房屋建筑 要缴配套费

燕赵都市报  作者:宗苗淼   2016-12-09 11:11

[摘要] 为加快完善城市供水设施步伐,切实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水平,我省将统一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优先用于保障城市供水,有效降低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负担,保持水价基本稳定,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尽快保证引江水得到充分利用,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原标题:新建扩建房屋建筑 要缴配套

为加快完善城市供水设施步伐,切实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水平,我省将统一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标后的配套费资金增量部分,优先用于保障城市供水,有效降低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负担,保持水价基本稳定,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尽快保证引江水得到充分利用,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据悉,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区的市城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配套费。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设区的市城市80元/平方米—180元/平方米,县级市60元/平方米—120元/平方米,县城40元/平方米—90元/平方米,建制镇2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配套费征收标准实行报批制度,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城市基础设施供给实际,在配套费标准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地征收标准。

配套费也有减免项目。免征配套费的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减征配套费建设项目包括: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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