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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六大热点":明确"税收法定"

燕赵都市报  2015-03-10 06:55

[摘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8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新华社就有关热点进行了解读。

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3月8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人大常委会委托,受人大常委会委托,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新华社就有关热点进行了解读。

热点一:备案审查拟向公民反馈

近些年来,人大代表、律师、学者和社会组织多次对一些行政法规提出违宪违法审查建议。根据现行立法法,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法规备案审查职责,但长期以来这项工作“只做不说”。

对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予以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看来,明确规定审查情况“可以”反馈是一种进步,但步子还应迈得大一些:“建议规定审查情况‘应当’反馈,并向社会公布。我认为法规备案审查不存在需要保密的情形,公开其实是对备案审查的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也表示:“监督机制的欠缺是我国立法体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这次修改立法法,应该使备案审查机制规范化、具体化,增强实效。”

热点二:求解“部门利益法制化”

有好处时争抢,没有好处时互相推诿,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利益的过程。“部门利益法制化”是近年来立法中突出问题。按照现行做法,大量法律案都是行政部门牵头起草的,难免“夹带私货”“各自打着小算盘”。

为了健全法律案起草机制,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引领作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因为人大所处的地位相对中立。”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这样规定主要是想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发挥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对立法的主导和组织协调作用;二是防止立法中的法律案由部门起草过多,导致部门利益法制化;三是加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起草。

热点三:利益重大调整的法律案拟召开听证会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说,所谓“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主要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调整,如增加某一群体的利益而减少另一群体的利益;也包括对中央与地方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

现行立法法中规定了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具有较强专业性或者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介绍,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早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里,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听取意见的方式作出处罚决定。现行立法法中,也规定了听证会制度,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哪种情况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这次的立法法修改中做了区分。“听证会不同于论证会,前者解决利益调整、平衡问题,保障立法的民主性;后者解决立法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主要是学者专家参加,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姜明安分析指出。

热点四:法院检察院不能“二次立法”

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具体应用所做的说明,是对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依据。事实上,目前司法解释经常被诟病为“二次立法”,因此这次立法法修改,对司法解释也做了约束性规定。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草案同时明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除了司法解释,公检法机关联合制定文件的问题也受到关注。记者了解到,立法法修改中原本打算对联合发文的行为进行限制,但有意见认为,这并不属于立法行为,所以没有规定相关内容。“这种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是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还是行政规章?性质上不伦不类。我建议,作为一个原则,立法法应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得与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热点五:立法法修改明确“税收法定”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税就不能说征就征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说:“征税立法,本来是高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但很长一段时间,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历史原因长期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相关立法。草案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立法法如果审议通过,国家的开征税种就必须通过立法机关和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应松年分析指出,前不久提高燃油税源自于1985年人大向国务院授权。但是我国存在立法机关授权缺少具体期限,很长时间不收回的问题。

对此,草案新增加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和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草案同时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现在修改为授权‘五年’,是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个做法是科学的办法,后的半年里还要报告实施情况,查明授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在授权时间上作出限制,这样修改是个进步。”应松年说。

热点六:立法法管“红头文件”吗?

立法法管“红头文件”吗?这是很多人脑中的问题。记者采访多位法学专家都介绍,“红头文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只是一个民间叫习惯了的“象形俗称”、含混概念。所以立法法里没有“红头文件”一词。

立法法规范的是“法”,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立法法低只管到“规章”。上述立法法中规范的“法”,都有严格的权力限定边界和制定行使程序。

专家介绍,“红头文件”既不是法规,也不是规章,只是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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