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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三项查询权 不动产登记或助房地产税立法

地产中国网  2015-02-10 14:34

[摘要] 随着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实施日期的逐渐临近,包括查询权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若干“敏感”问题,也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逐级征求意见而渐次清晰起来。

随着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实施日期的逐渐临近,包括查询权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若干“敏感”问题,也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逐级征求意见而渐次清晰起来。

在为敏感的“个人不动产信息查询”及其相关权限方面,《细则》基本延续了此前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系统的工作方法,“属地查询”将成为基本原则。同时,《细则》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能够依法对个人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而公众可查询的范围也被严格限定在“不动产登记薄自然状况部分信息”之内。

与此同时,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登记信息为基础的大数据产品开发,也已经被列入“倡导”的范畴。经沟通后,个人不动产登记须提交纳税识别号、不提交完税凭证不予登记分别被写入税收征管法和《细则》。

 承袭属地查询

“不出意外的话,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查询,还是遵循属地查询的原则,这一点,基本承袭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的做法,这是所有查询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2月5日清晨,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告诉记者。

国土资源部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牵头部门。2013年底,中编办下发《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建立了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参与的不动产登记部际联席会。此后,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在国土资源部挂牌

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编制工作同步,国土资源部同时启动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至2014年四季度,《细则》已经形成草案稿,并陆续下发征求意见。2015年1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抓紧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尽快颁布使用统一的簿册证书。

目前,“属地查询”原则已经被写入《细则》征求意见稿。所谓属地查询,即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通俗点说,如果你具备查询资格,你要查询的不动产信息在北京,就只能到北京查询,在上海不能查询北京的不动产信息,异地查询,原则上都是不可以的。”一位参与《细则》前期研讨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

与《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属地查询”的原则相一致,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搭建过程中,异地之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也将不被授予相关操作权限。在这样的体制设计下,异地查询不动产信息将没有运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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