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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共有产权住房 住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

华西都市报  2014-07-17 15:03

[摘要]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提出公租房、廉租房制度并轨,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试点公租房“租改售”等。其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的一种形式,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将在宜宾等5个城市试点。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提出公租房、廉租房制度并轨,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试点公租房“租改售”等。其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的一种形式,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将在宜宾等5个城市试点。

建设标准90平方米以内住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

据悉,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开发建设,向中低收入居民出售部分产权,后者产权份额原则上占50%-70%。目前我省在成都、德阳、宜宾、乐山、遂宁开展共有产权制度试点。根据《方案》,2015年底前,我省将制定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2016年起各地将着手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标准将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住房需自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产生增值由保障对象和政府按产权比例分配;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再将部分产权出售给其他保障对象。

宜宾试点公租房“租改售”可购买40%-60%产权

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的一种形式,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将在宜宾等上述5城市试点。《方案》提出,公租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管理。保障对象可购买公共租赁住房40%-60%的产权,按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规定确定产权比例和相关权益。

此外,住房公积金将实施“提低控高”缴存制度:提高中低收入职工缴存比例,严格按工资的5%-12%计提;控制高收入管理者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严格按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12%计提。

据《四川日报》方案解读施行时间12月底前完成并轨

针对本次改革重点,《方案》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并轨,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针对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制度下保障对象分别确定、项目分项建设、资金分类管理使用、分配审核分别实施造成的制度割裂、资源浪费、管理难度增加等问题,要加强制度创新,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针对该项工作,将在2014年完成,将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实现建设并轨,确定10万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覆盖原两种制度分别保障的城镇收入、低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项目统一建设,资金统筹管理使用,租金标准统一分档设置,准入条件、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统一制定实施。将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形成统一的住房货币保障制度,提高保障对象租赁市场房源的支付能力。

2014年7月底前,将出台《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实施意见》,2014年12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完成“两房”分配和管理并轨工作,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产权分配转让价款按比例分配

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不公平性和存在寻租空间等弊端,探索建立由保障对象和政府共享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逐步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开发建设,限定面积等建设标准,向中低收入居民出售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住房的全产权价格综合考虑房屋建造成本、土地出让价格、税费等因素确定,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根据其出资占共有产权住房全产权价格的比例对应确定,其余产权份额归政府所有。严格控制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标准(90平方米以内)和上市交易条件(自住满5年),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产生的增值由保障对象和政府按产权比例分配,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再将部分产权出售给其他保障对象。杜绝寻租和变相福利分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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