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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原文)

石家庄市政府   2014-07-16 09:24

[摘要] 为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冀政办〔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冀政办〔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培育壮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鼓励支持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流转归农户所有。

坚持引导、规范、有序。引导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营;加强信息收集和发布,规范合同签订和管理,搞好纠纷调处和仲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坚持政府支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凝聚各方力量,合力推进规模经营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率力争达到30%以上,城郊现代都市农业区域带(主城区至藁城、鹿泉、正定和栾城四组团县县城之间区域,以下同)农村土地流转率力争达到50%,“四个新市镇”(上庄镇、铜冶镇、冶河镇、岗上镇四个城镇化重点乡镇,以下同)农村土地流转率力争达到80%以上,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基本建成,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在2014年底前先行做好试点工作,力争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土地依法、合理、有序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提供保障。

(二)健全管理服务体系。依托省级统一建立的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健全市、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到2015年基本实现省、市、县、乡(镇)流转管理服务信息化。市设立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县、乡(镇)政府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将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基层公益服务项目。加强农村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县级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保障必要的仲裁工作经费,乡(镇)、村要建立调解组织,依法开展纠纷仲裁调解工作。

(三)开展多形式流转。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托管等方式流转土地。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土地流转可以采用农户自发流转,也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进行流转。

(四)规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费用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费用。与流转土地相关联惠农政策补贴由双方协商确定归属。流转合同一般一式5份,流转双方各持一份,报发包方和所在乡(镇)、县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各一份。乡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及时向达成意向或初步协议的流转双方提供由省农业厅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五)加强流转监管。各县(市)、区要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建立流转监控体系,确保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的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确保粮食核心区规划落到实处。村级组织作为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须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未经委托,不得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受让方将转包、租赁的土地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在规模流转过程中,对其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在协商一致、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包办代替等方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政府要加强指导,妥善平衡调换相关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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