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涉县一家企业在支付工程用地拆迁补偿费、职工奖励等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被地税机关查处,共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532.47万元。
近日,涉县一家企业在支付工程用地拆迁补偿费、职工奖励等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被地税机关查处,共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532.47万元。
2013年12月份,邯郸市地税稽查局选派业务骨干到涉县,对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2010年度账簿“在建工程”科目中“工程用地拆迁补偿费”一项没有纳税。检查人员对财会人员进行了现场辅导:“拆迁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成交价格中的一部分,应该纳入计税价格,按照4%的税率,缴纳契税。”经计算,该企业拆迁补偿费一项,少缴纳契税76.25万元。
紧接着,这笔拆迁补偿费又引出一项纳税问题——企业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没有将这笔拆迁补偿费纳入房产原值中,因而,少缴纳房产税21.21万元。企业财务人员疑惑地问:“拆迁补偿费还要缴纳房产税么?”检查人员解释道:“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支出,拆迁补偿费也是地价中的一部分,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此外,该企业向职工发放合理建议奖、工程奖等项目奖励,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4万元;为公司财产投保,向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产品102.61万元,少缴纳印花税1026.1元;实际占用土地面积81.74万平方米,却采用账上隐瞒部分面积不申报纳税的方式,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9.64万元。2014年1月份,经稽查人员催缴,该企业补缴各类地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532.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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