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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准备修法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

羊城晚报  2013-02-25 16:11

[摘要]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费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但由于在相关条例中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规定仍然存在,暂停征收并不等同于真正取消该费用。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费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但由于在相关条例中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规定仍然存在,暂停征收并不等同于真正取消该费用。2月22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以修法的形式明确免征房屋租赁管理费。

据了解,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该收费被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明确要求取消。

近年来深圳市“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与国家部委和广东省的文件要求不符,增加了企业负担。

深圳市财政委、市发改委联合发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暂停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为避免立法滞后,排除深圳市房屋租赁税费改革中立法层面的障碍,深圳市政府围绕取消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条例》第十三条以及与第十三条相对应处罚规定的第五十六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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