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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下发土地收储新规 河北规定储备土地须产权清晰 补偿到位

河北日报  2013-02-18 07:51

[摘要] 近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土地收储与融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按照通知要求,今后,我省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等情形的土地,将不纳入储备。

近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土地收储与融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按照通知要求,今后,我省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等情形的土地,将不纳入储备。

据了解,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其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通知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收储土地时应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据介绍,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纳入储备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据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等土地,不得纳入储备。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转包。”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至于取得的收入,要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融资,但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通知规定,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同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其融资规模,并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土地储备的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年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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